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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乐五金网 2023-06-01 17:15:58

新《公司法》对境内投资行为的鼓励性规定

新《公司法》对境内投资行为的鼓励性规定 2006-02-06 19:51:56 来源:2006年02月06日分享到:《中国投资》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鼓励投资作为其最重要的着眼点之一。在这种立法精神的指导下,新《公司法》通篇都体现着对投资者的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与保护。

如果您在工作、学习之余编制了一个极具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的软件,经过多方筹集,仅借到了3万元,却筹划着立刻开办一个公司,将此软件开发、销售,并憧憬着成为中国的比尔·盖茨……

如果您研制出了一个技术含量很高并极具实用性的专利产品,欲与一家资金雄厚的投资公司合作组建公司,开发、销售这些专利产品,而你又希望以这项发明专利作为出资,拥有即将组建公司60%的股权……

您的这些梦想在现实中都能实现吗?答案是肯定的。

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使您的这些梦想都可以立即变为现实。新《公司法》总结了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比较了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借鉴了它们的成功做法,从而使这部新《公司法》面貌一新。尤其是在鼓励投资方面,与原《公司法》相比,有许多重大变化,这对从法律角度应对市场需求、指导投资行为等方面将会产生巨大作用。

新《公司法》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而使得以较少的资本金设立公司成为可能。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偏高,特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至人民币3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

新《公司法》一改传统的严格的实收资本制,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对投资者资金的有效利用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原《公司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体现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所谓“资本三原则”,要求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国内公司股东一次性交付出资,保障交易安全。这种严格的资本制度抑制了投资热情,也造成了资金的大量闲置,有些公司在成立后,把大量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非经营活动。

故此,新《公司法》采用了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26条)。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

当然,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均衡保护投资者利益,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措施,如股份有限公司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可以分期缴付,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则不可;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即3万元等。

依循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法律制度演进的轨迹,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出资方式,这无疑契合了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多样性的需求。

原《公司法》以列举法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资产只有五种形态: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出资方式。从实践来看,此条规定极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例如,如果不承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那大多数国有企业多元化改制的合法性将会受到极大怀疑。

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和我国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接轨。我国会计准则将交易分为货币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这种简洁但到位的划分为出资方式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新《公司法》也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方式,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远比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范围要大)、土地使用权四项,并且对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的合法性给予明确肯定,因而使包括股权、债权在内的其他形态出资的合法性得以确认。

与扩大出资方式相配套,新《公司法》大大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原来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物质资本理念和现实基础之上的。故此,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其最高比例可达到35%。

而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最大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这对于科学技术等人类智力成果的价值确定以及以投资活动推动科学技术在内的人类智力成果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有明显和直观的作用。

在公司设立上,新《公司法》采取了以“准则主义”为主、以“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

新《公司法》废除了原《公司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对两类公司的设立都采取登记主义的原则。采取准则主义的公司设立原则,限制了政府公权力在公司设立领域的扩张和滥用,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民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投资设立公司可以免去许多审批程序,不仅节省时间,更节省了公司设立的成本。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募集方式只能采用公开募集的形式。但从实际操作来说,公开募集实际上不可能,因为证监会要求公司在上市前有一年的辅导期,但法律又禁止私募形式的存在。

新的《公司法》破解了这个难题,通过第78条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两种形式”,正式肯定了私募方式的合法地位。当然,为了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经济秩序,新《公司法》对定向募集增加了人数限制,一般为不超过200人,否则应视为公开募集。

新《公司法》废除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这无疑对公司资金的有效充分利用及鼓励公司再投资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原《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颇受争议的“转投资”限制条款。这个条款从积极意义来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和避免不良债权的形成、维护公司资本的确定。从负面影响来看,这严重阻碍了企业间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在我国很多企业亟须通过资产重组、购并、资本经营实现高速扩张和规模经营的背景下,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由而牺牲企业成长和经济效率显得有些得不偿失。

新《公司法》保护了公司的正常对外投资权,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是一个直接的鼓励。

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正式纳入了我国公司法调整的范畴之列。

这是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这一规定既符合我国现实及今后经济发展的需求,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对投资行为模式的要求。

关于“一人公司”,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此关注已久,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原《公司法》除了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的“一人公司”之外,禁止自然人和非国有机构成立一人公司。但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以夫妻、亲戚、朋友等名义变相存在着大量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且亦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灰色地带。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了其调整范畴。此举有望使实践中为数众多的“挂名股东”、“假股东”完成他们的历史使命,退出舞台。当然,一人公司是有很大风险的,其中最突出的风险在于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损害其它公司或个人利益。

因此,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前提下防范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就成了新《公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来看,新《公司法》采取了以下措施对一人公司加以规范:

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

采取“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所谓“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

这些措施对于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损害其他人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方面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删除了关于法定公益金的条款,降低了公司的运作成本;简化了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将公告债权人的次数由三次减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由90日改为45日等。这些都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公司的正常运作。

原《公司法》对投资活动来说是一部“限制法”,强调“安全压倒一切”,在鼓励民间投资问题上呈现出明显的缺陷,而新《公司法》则弘扬“鼓励投资”的理念,将其角色成功转变为“鼓励法”。

新《公司法》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进行借鉴,并有机地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说其进步和成就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否认,新《公司法》并没有达到完美无缺的地步,本次修订中留下的一些争议问题和法律空白仍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例如出资形式中对实物资产所占的比例仍有一定的限制(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公司对外投资中的相互持股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经济力量的主体在于大量存在的中小企业。新《公司法》对于民间投资的这一系列鼓励性规定,对于激发中小投资者投资热情、维护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如果您因为资金数额、出资方式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无法实现自己的创业之梦,而苦恼过的话,那么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可以潇洒地向那些苦恼挥手告别,踏上圆梦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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